誠信原則

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本基金會已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在執行基金會業務時,能誠信公正及符合法令,落實誠信的經營理念。

誠信經營規範

第 一 條   (訂定目的)
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 二 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會之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第 三 條   (利益之態樣)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法令遵循)
本會遵守財團法人法及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 五 條   (防範作法之範圍)
本規範訂定防範之作法涵蓋下列行為: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智慧財產權。
六、利益衝突。
第 六 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之防範作法)
本會及其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避免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賄賂,如有遇他人直接或間接賄賂,應予退還或拒絕,並應即時呈報其直屬主管。
第 七 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之防範作法)
本會及其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不得藉以謀取業務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 八 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防範作法)
本會及其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本會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由承辦人員擬訂金額呈董事長核准,始得為之:
一、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三、捐贈或贊助不得為變相行賄。
四、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第 九 條   (禁止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防範作法)
本會及其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業務關係或影響業務活動。如有遇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不正當利益,應予退還或拒絕,並應即時呈報其直屬主管。
第 十 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防範作法)
本會及其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利益衝突之防範作法)
本會之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且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有不當相互支援。
第十二條 (防範活動或服務之損害)
本會及其董事、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於活動與服務之提供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確保活動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活動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業務往來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十三條 (自主管理)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業務往來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業務往來。
本會與業務往來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盡量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業務往來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十四條 (財務透明)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第十五條 (資訊揭露)
本會於本會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及履行情形。
第十六條 (施行程序)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訂定及修訂日期)
本規範訂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